为进一步适应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单位的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控制现金流量与现现金风险,根据《河南省财政厅中共河南省纪委 河南省监察厅 河南省预防腐败局关于加快推进省级预算单位落实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豫财支付﹝2013﹞21号)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务卡,是指单位在编、在职的正式职工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贷记)卡。在职职工新增或调动、退休时,应及时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在职职工每人只能办理一张公务卡。
第二条 公务卡实行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收短信提示费、免担保和到期免费换卡。具有一般银行贷记卡的其他功能,享受发卡银行与银联的各项优惠活动,其他收费按照发卡行对外统一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章 公务卡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 公务卡只限本人使用,根据持卡人所办理的公务消费量不同,确定信用额度:院长、书记50000元,其他院领导及办公室主任40000元,正科及野外技术负责、项目负责30000元,副科级20000元,司机10000元,一般办事人员5000元。发卡行根据个人的资信情况最终确定信用额度。
第四条 公务卡免担保办理,并享受最长50天的免息还款待遇。
第五条 公务卡在执行公务中不允许通过公务卡透支提取现金。
第六条 公务卡遗失或毁损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人员。
第七条 财务人员依据人员信息变动情况,及时通知发卡银行办理公务卡申办、销户及变更信用额度等手续。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八条 实行公务卡管理制度后,本单位现行财务管理制度、报销审批程序和会计核算办法基本不变。
第九条 单位公务经费支出严格按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进行结算。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一)在县级(不含县级)以下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二)在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三)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如:慰问金、生活补助等);
(四)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现金结算的支出;
第十条 除以上情况外,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用公务卡结算的,应事先经二级单位(科室)领导、院主管领导批准同意。
第四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十一条 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认真审核票据,经费支出由科室或二级单位领导进行严格把关。
第十二条 财务报帐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相应的原始发票,经办人签名、科室负责人审核、主管财务领导(二级单位负责人)签报,财务人员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为方便财务部门年末结帐,12月31日前的公务支出,12月31日未到还款期限也必须到财务部门结算完毕。
第十三条 持卡人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对恶意透支、拖欠还款等所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负责,单位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
第十四条 公务卡使用有下列情形的,所产生的费用及后果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一)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行为引起的一切责任;
(二)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不符的;
(三)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四)因持卡人个人原因,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申请报销,所产生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五)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六)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十五条 持卡人公务消费后,在免息还款期内,须提前至少7个工作日,按照报销程序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单位财务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与单位公务卡发卡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
(二)组织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办理公务卡,做好新增、调动、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三)做好单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宣传工作,加强单位持卡人树立良好的信用意识,减少和逐步取代现金结算。
(四)加强单位财务内控管理,规范财务报销和会计核算程序,制定单位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保证资金安全;
(五)督促提醒单位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公务消费支出财务报销,协助发卡行向本单位有逾期欠款的持卡人催收欠款;
(六)通过公务卡管理系统,审核单位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做好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及时下载保存报销还款信息,做好相关帐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发卡行就公务卡消费还款情况进行对帐;
(七)配合省财政厅等公务卡管理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及公务卡监督等有关工作。
第十七条 持卡人的主要职责:
(一)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消费;
(二)办理公务所需支出,就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保管好个人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和相关票据、消费清单等会计原始凭证,以备财务报销,并接受财务部门和公务卡支出的监控管理;
(三)及时归还公务卡银行欠款。持卡人违约使用公务卡导致的信用额度下降,由个人自行承担;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就按要求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办理公务卡注销手续;
(四)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院财务科负责解释。
附件: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附 件
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序号 | 公务卡结算项目 | 备 注 |
01 | 办公费 |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
02 | 印刷费 | 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
03 | 咨询费 | 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
04 | 手续费 | 指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支出。 |
05 | 水电费 | 指单位支付的水电费支出。 |
06 | 邮电费 | 指单位开支的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
07 | 物业管理费 | 指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
08 | 差旅费 | 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支出等。 |
09 | 维修(护)费 | 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
10 | 租赁费 | 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络以及其他设备方面的费用。 |
11 | 会议费 | 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赁费等。 |
12 | 培训费 | 指各类培训支出。 |
13 | 公务接待费 | 指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
14 | 专用材料费 |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兽医用品,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广播电视台发射机的电力、材料等方面的支出。 |
15 |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 指公务用车的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 |
16 | 其他交通费用 | 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